安徽省可再生能源協會章程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一章     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一條  會名稱:中文名安徽省可再生能源協會”(以下簡稱本會),英文名“Anhui Renewable Energy Association ”,英文縮寫“AREA”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條  本會是由從事生物質能、太陽能、風能、水能、空氣能、地熱能等可再生能源資源開發利用、技術推廣的企事業單位、大專院校和有關單位的科技工作者自愿組成,并經省民政廳登記的全省性、行業性非營利性社團法人組織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三條  本會的宗旨是: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,宣傳憲法、法律、法規和產業政策,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,遵守社會道德風尚。認真貫徹省委、省政府鄉村振興戰略部署,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,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經濟秩序,維護全行業的整體利益。反映會員企業的愿望和要求,協助政府部門進行行業管理,研究行業發展規劃,為發展我省可再生能源事業和推進生態安徽建設服務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四條  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,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,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,開展黨的活動,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 安徽省社會組織管理局,黨建領導機關是 安徽省農業農村廳機關黨委 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、黨建領導機關、有關行業管理部門省發改委、經信廳、科技廳、建設廳、質量技術監督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五條  本會負責人包括 會長、副會長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六條  本會的住所設在 安徽省合肥市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章  業務范圍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七條  本協會的業務范圍: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一)宣傳、貫徹國家有關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的方針、政策、法規;開展行業調查研究和基礎資料的統計分析和整理工作,積極向政府和有關部門提出行業規劃、政策、立法等方面的建議等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二)加強行業自律。圍繞規范市場秩序,健全各項自律性管理制度,制訂并組織實施行業職業道德準則,大力推動行業誠信建設,建立完善行業自律性管理約束機制,規范會員行為,協調會員關系,維護公平、競爭的市場環境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三) 承接政府職能轉移,通過法律法規授權、接受政府委托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,開展與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相關的咨詢服務、職業培訓、行業資質認證新技術和新產品鑒定及推廣、事故認定等相關工作;經上級有關部門批準、開展表彰、獎勵等活動;承辦國際國內可再生能源行業或區域性會議、技術和產品在本地區的推廣、發布活動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四)切實履行好服務行業、服務會員的宗旨。廣泛收集、發布本行業科學技術信息和市場信息;辦好協會相關刊物、網站、公眾號等媒體平臺,為會員單位提供信息服務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五)大力推進安徽省可再生能源行業轉型升級。重點推進可再生能源行業的發展以及創新,宣傳普及可再生能源的科學知識,拓寬市場、引導消費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六)反映會員要求,維護會員合法權益,指導和督促會員執行政府有關法令法規,根據需要開展有利于本行業發展的其他活動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七)加強交流與合作,幫助企業開拓國內外市場。積極組織可再生能源行業發展的技術交流、合作和考察培訓,促進企業開展對外貿易,參與一帶一路綠色發展,不斷擴大安徽省可再生能源在國內外的影響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八)幫助企業申報國家、省可再生能源研發及推廣工作,組織安徽省可再生能源環境工程施工企業資質評審工作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九)完成政府相關部門和中國可再生能源協會交辦的各項任務。上述業務范圍概括為: 承接政府職能轉移、調查研究、咨詢服務、政策宣傳、業務培訓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三章     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八條  本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、個人會員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,必須具備下列條件: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一)擁護本會的章程,有加入本會的意愿;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二)從事可再生能源及相關領域的單位和個人。          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九條  會員入會的程序是: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一)提交入會申請書;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二)由秘書處審核提交理事會決定;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三)由秘書處簽發會員證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條  會員享有下列權利: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一)協會的選舉權、被選舉權和表決權;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二)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;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三)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;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四)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;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五)入會自愿、退會自由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第十一條  會員履行下列義務: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一)執行本會的決議;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二)維護本會合法權益;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三)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;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四)按規定交納會費;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五)向本會反映情況,提供有關資料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二條  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,并交回會員證。會員無故一年不參加本會團體活動或兩年不交納會費的,視為自動退會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三條  會員如果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,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,予以除名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四章 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、罷免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四條  本會的最高權利是會員代表大會,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: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二)選舉和罷免理事;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三)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;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四)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;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五)決定終止事宜;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六)決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五條  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通過方能生效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六條  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年一次,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,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,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。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七條  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,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,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八條  理事會的職權是: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一)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;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二)選舉和罷免會長、副會長、秘書長;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三)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;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四)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;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五)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;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六)決定設立辦事機構、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七)決定協會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;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八)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;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九)制定內部管理制度;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十)決定其他重大事項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九條  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須經三分之二理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十條  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,情況特殊的,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十一條  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,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,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職權,對理事會負責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十二條  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須經到會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十三條  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;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十四條  本會的會長、副會長、秘書長、必須具備下列條件: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一)堅持黨的路線、方針、政策,政治素質好;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二)在本行業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;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三)會長、副會長、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,秘書長為專職;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四)身體健康,能堅持正常工作;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五)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;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六)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十五條  本會會長、副會長、秘書長、任期年,期滿后可以連任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十六條  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: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;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二)檢查會員代表大會、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;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三)領導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工作,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;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)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、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,決定專職工作人員聘用。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十七條  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:  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一)在會長的領導下,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,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;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二)協調辦事機構、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開展工作;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協助會長處理其他日常事務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五章  經費來源及使用原則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十八條  本協會經費來源: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一)會費;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二)捐贈;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三)政府資助;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四)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有償服務收入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十九條  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三十條  本協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,不得在會員中分配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三十一條  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,保證會計資料合法、真實、準確、完整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三十二條  本協會的資產,任何單位、個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六章  章程的修改程序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三十三條  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,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三十四條  本協會修改的章程,須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,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十五日內,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,并報社團登記機關合準后生效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七章   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,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三十六條  本會完成, 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,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三十七條  本協會終止動議須需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,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三十八條  本協會終止前,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,清理債權債務,處理善后事宜,清算期間,不開展清算以外活動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三十九條  本協會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手續后即為終止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四十條  本協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,在業務主管單位和審計部門、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,按照國家有關規定,用于發展與本協會相關的事業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八章      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四十一條  本章程經2015年5月21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四十二條  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理事會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四十三條  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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